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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推拆违“零违建”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瞒报漏报将问责

来源:星辰在线 作者:岳珊 编辑:胡弋 2015-04-18 18: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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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上午,在大托铺街道桂井村向阳组,工作人员正在对一违建厂房进行依法拆除。 长沙晚报记者 邹麟 摄(资料图)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4月18日讯(记者 岳珊)今年,长沙启动“史上最大规模拆违”行动,城区违建计划“一年内基本拆除、两年内基本清零”。记者了解到,长沙将全面实施拆违“零违建”报告制度,在全市拆违控违攻坚战中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员干部带头自查自拆,掀起拆违控违新高潮。

  长沙实施拆违“零违建”报告制度

  根据《长沙市拆违控违工作实施方案》、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拆违控违攻坚行动中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拆违“零违建”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件指出,“零违建”报告制度重点在市本级及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实施。所有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如实填写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本人确认签字后按程序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填写违法建设信息,并作出限期自拆承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且不符合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侵占道路、桥梁、河道、消防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地上地下管网等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建筑;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限期内不“自拆”将难免“强拆”

  根据工作统一安排,4月30日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本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5月10日前,完成审核把关工作,并将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反映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未按要求履行自查报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督促限期改正重报。5月20日前完成汇总呈报。

  市、区两级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违法建设自查工作,实施“零违建”分级报告制度。5月20日前,各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各区党委政府要确保所有下属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逐个申报、逐个登记、逐个千名确认,并上报市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外,各党委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个人存在的违法建设,必须在2015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各单位存在的违法建设原则上在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党员干部若瞒报、漏报将被问责

  3月27日,长沙就曾召开发挥机关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打好拆违控违攻坚战动员会。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陈献春在会上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度,全市机关党员干部,包括共产党员、公职人员、村居社区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论有无违章建设,都要填写自查登记表。若无,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若有,则作出限期自拆承诺;如有瞒报、漏报,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根据实施“零违建”报告制度工作要求,按“谁管理、谁负责”和“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对隐瞒、遗漏、拖延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党员干部不按照承诺规定时限拆除违法建设,或有干预强制拆除行为的,按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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