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张泽军:一是中央有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规定更为具体。规定:“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生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严肃追究相关纪委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认真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强调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四个重点,第一个就是“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充分表明党中央“有责必问,严肃追责”的坚强态度和决心。
王岐山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分清党委、纪委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着重指出“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是现实有需要。省委2014年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构建权责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执行有力的责任落实机制、有责必究的责任追究链条”。2015年1月又召开了全省反腐败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徐守盛书记强调:“两个责任”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要抓紧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但据巡视发现,我省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到位、追责不到位”的现象,一些党委(党组)书记不管党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抓纪律,有的党委存在连续3-4年党委(党组)会没有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等问题,因此,不严肃追究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客观形势要求尽快出台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为“两个责任”的落实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因此,制定责任追究办法,是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客观需要,是落实中央“两决定一方案”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书记讲话要求的重要举措。
问:《办法》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张泽军:2015年3月17日,省委印发了《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特别是4月1日召开的由省长主持、省委书记讲话、全体省委常委出席的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电视电话会议,一直开到县市区,这对加强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有四个方面:1.宣传明责。通过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宣传,守盛书记亲自讲话,明确什么是党委主体责任,什么是纪委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哪些内容要求,没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应受到什么样的责任追究等等。告诫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领导同志,要明白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2.倒逼扛责。通过责任追究倒逼各级党委、纪委担负起应尽的职责,强化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决不能阳奉阴违,自行其是。3.警示追责。通过责任追究给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一个警示,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只要履责不力、出了问题,都要承担领导责任,都要受到严肃处理;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责的都要追责。4.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是建立刚性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的重要党内法规。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问:《办法》起草的过程是怎样的?
张泽军:《办法》主要是解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问题。这方面,中央和中央纪委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如何追究?责任追究到什么范围和程度?按什么程序由谁来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之后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何落实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要求?这些问题如何把握好,起草阶段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为此,我们认真梳理了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认真钻研外省市的相关责任追究材料,结合我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对“两个责任”的细化分解,在全面、广泛、充分地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11月上旬完成了初稿的起草。到12月下旬,先后以书面和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省纪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省直单位、14个市州党委和纪委的意见;发函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委书记、纪委书记个人和中纪委法规室的意见;2015年1月15日省纪委常委会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后又按守盛书记的批示征求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意见。2月9日省委常委讨论通过。每征求一次意见就修改一次,发布前修改了14稿,力求逻辑严谨、层次清楚、文字精炼,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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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的内容有何亮点?
张泽军: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亮点:1.紧跟中央和中央纪委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把“顶风违纪搞‘四风’列为纪律审查的重点”。我省在制定责任追究办法时,把总书记的这些最新要求写入责任追究办法,跟上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行动步伐。规定“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的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的”,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
2.坚持标准统一,程序清楚。《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规定了不同责任追究方式的实施主体,写入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条款,规定了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等,打造了一条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
3.做到责任具体,易于操作。《办法》全文只有18条,2000多字,简单精炼。责任追究情形上,规定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各9各方面的主要内容,便于了解和掌握。责任追究方式上,区分了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情节上,确定了从重或者加重追责、从轻或者减轻追责的情节,区分了责任追究中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受到责任追究后的其他后果等。
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之后,以省委文件的形式发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并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我省是走在前列的。充分说明省委、省纪委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非常重视的。
问:《办法》的出台对改变一些人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是纪委的事”这种状况有什么作用?
张泽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开宗明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中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互相削弱。然而,有些党委书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领导、纪委负责,一谈到反腐败工作的具体问题,就认为是纪委的事,习惯性地把责任推给纪委,忘记了自己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这次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哪些属于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范围,规定了职权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告诫全省各级党委书记要牢记党内职务不仅仅是政治权力,更是政治责任;牢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本职,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牢记“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不能当“甩手掌柜”,既要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以上率下,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又要坚持以严格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格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格的纪律约束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否则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问:《办法》追责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张泽军:关于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情形,《办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1.担政治之责。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保证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政令畅通。2.担领导之责。要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3.担正风之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的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体责任。4.担用人之责。不能出现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5.担示范之责。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追究主体责任。6.担支持配合之责。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要按规定整改落实。
对应党委的主体责任,我们在第六条中规定了对纪委的监督责任追究。主要是:1.突出主责主业。纪委不能无所不管,纪委书记不能什么都抓,必须按“三转”要求,放下副业、回归主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2.严明政治纪律。加强执纪检查,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扭住“四风”不放,横下一条心,真刀真枪干,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下去。3.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确保利剑高悬、震慑常在。4.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坚决克服不按规定上报、不认真查办案件、“和稀泥”等做法,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等现象。5.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准确把握合情与合规、合理与合法的政策界限,不能选择性地运用法规条款,不能用组织程序代替法律规范、用工作纪律代替法律规定、用领导意图代替法纪要求。6.忠诚干净担当。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成为维护党纪政纪的忠诚卫士。
问:在责任追究方面,怎样防止只“亮剑”不“落剑”的情况?
张泽军:一是严格追责到位。动员千遍,不如追责一次。责任追究一定要到事到人,不能搞变通,不能以批评教育、下不为例代替党内责任追究,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追究。
二是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巡视范围。
三是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的,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要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责的都要追责。
四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纪委必须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加大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意见》和《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纪委、省委督查室将适时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推动落实。
来源:三湘风纪网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