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湘潭县人,和丈夫前不久到湘潭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双方已协商好了,只需要民政局发证。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当时收了我们209元,并开了一张收据给我,收款方是湘潭县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其中有调解代写协议费200元。我们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根本不需要调解,为何要收调解代写协议费呢?问工作人员,她也含糊不清。且开的发票日期也不是当天的,还是几天前的。
投诉人 小张
记者调查:
4月2日,湘潭县民政局回复说,该局办理离婚登记证件工本费为9元,系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婚姻登记处收取。湘潭县婚姻家庭服务中心为有偿服务机构,代写法律文书的服务标准为200元/份,收费标准经过了湘潭县物价局批复。该中心所有服务收费项目,以服务对象自愿为原则,并实行亮证收费,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未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不借婚姻登记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记者向投诉人小张核实了当时的情况,小张说这209元就是民政局办证的工作人员收取的,自己并未到县婚姻家庭服务中心要求过服务,她质疑,难道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兼职服务中心的工作?小张说两人事先已协商好了,不存在要协调,工作人员的确打印了一张离婚协议,这是电脑上都能搜到的离婚协议的样本,打印费也就20元钱。国家公务人员怎么能兼职服务中心乱收费呢?湖南日报记者 田燕 欧金玉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田燕 欧金玉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