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7日讯 湘潭市民陈某被人行道电力井盖上突出的铁环绊倒,造成十级伤残。近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湘潭市住建局与市政维护处未尽到相应责任,应当给予赔偿。
2014年4月28日下午,陈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芙蓉电影院对面的人行道上行走时,被电力井盖板上突出的铁环绊倒,之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1414.9元,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陈某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湘潭市市政维护处割除了这处电力井盖板上突起的铁环。陈某将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供电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涉及的电力井盖为湘潭供电分公司所有,因该路段的电线改造工程没有验收与移交,这处电力井盖的实际管理人为湘潭市住建局与市政维护处。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市住建局与市政维护处未尽到相应的维护与管理责任,应对原告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刘晓波 通讯员 田园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晓波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