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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厘清责任 被告原告一同送锦旗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曹辉 编辑:王娉娉 2015-05-06 1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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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曹辉 通讯员 杨建兴 刘韧

  5月5日上午9时许,一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同时来到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为检察官郑子昆送来了感谢锦旗。事情还得从4年前说起。

  祸从天降

  2011年9月10日,农村妇女魏丽萍带着女儿小悦从武汉来到湘潭妹妹家走亲戚。吃过中饭后,小悦跟随姨妈到湘潭金都大市场玩耍。到4楼时,见电梯门开着,小悦径直走了进去,没想到刚跨入电梯便掉到一楼电梯机井内。原来电梯正在维修,而技术人员没有在电梯门口设置护栏和警示牌。4楼电梯门打开而电梯轿厢没有停在4楼,导致小悦跨入电梯时直接掉下机井,小悦头部、盆部及会阴等多处挫伤,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4级伤残。

  横祸发生后,魏丽萍辞去在广东清远印刷厂的工作,专门照顾受伤住院治疗的女儿。

  一波三折

  2012年7月10日,魏丽萍将湘潭金都公司告到了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金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电梯维修方——湖北省武汉富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富通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小悦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10%、30%、60%。3方均不服,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原告自行承担5%,金都公司承担30%赔偿28万余元,富通达公司承担65%赔偿61万余元,被告及第三人互负连带赔偿。富通达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3年10月13日被驳回。

  富通达公司认为,与金都公司所签订的电梯维修合同已经到期,维修的技术人员赵滔不是本公司指派的,不能承担65%的责任。2014年9月15日,富通达公司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法院一、二审判决均遗漏了主体——负责维修电梯的湘潭西奥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西奥公司),因为赵滔是西奥公司的人。随后,富通达公司向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西奥公司。

  柳暗花明

  承办该案的干警是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老检察官郑子昆。为了查清富通达公司与西奥公司的关系,他与办案干警反复穿梭于湘潭、湖北、成都进行调查了解。通过多方调查,均证实湘潭多家的电梯都是由西奥公司承修,维修电梯的技术人员就是赵滔。西奥公司承认了是富通达公司的挂靠单位的事实,只是慑于国家对特种行业的规定约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已。郑子昆得知了富通达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不提此事,之后又起诉西奥公司的缘由。

  通过与西奥公司老总讲道理,摆事实,道良知,西奥公司终于同意与富通达公司坐下来调解,共同分担赔偿责任。2015年春节前,郑子昆组织他们双方先后经过5轮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西奥公司为富通达公司承担责任赔偿金47.08万元。

  为确保受害人后续治疗得到保障,郑子昆又组织受害方、金都公司、富通达公司调解,解决小悦的治疗费用。富通达公司负责人主动承担了其费用25万余元,金都公司也表示为治好小悦承担余下的费用。同时,郑子昆来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找到主治医生进行咨询,自掏腰包为小悦做了身体状况鉴定。

  春节后,郑子昆又多方联系,找到了一份适合魏丽萍的工作,解决她们母女的后顾之忧。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曹辉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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