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今年44岁,是一名下岗女工,女儿18岁,尚在大学就读。1994年5月,我与湘潭市液压厂职工莫勤生依法登记结婚,于1997年1月1日生下女儿。丈夫下岗后,我们夫妇均靠打工收入维持生计。
2014年11月19日,我丈夫在外打工时不幸病故。我与女儿含泪将其安葬后,于今年3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到湘潭市人社局去领取安葬费和抚恤金。谁知该局却已于2014年12月将这笔50739.66元的钱款,全部发给了与我夫关系并不亲密的继母肖某去了。我们多次找湘潭市人社局讨要我们应得款项,但该局就是拒不纠错。
王微
记者调查:
4月22日,记者致电湘潭市人社局。该局一位姓黄的负责人回复说,人社部门已对王微的投诉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人社部门没有错发。理由是:一、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办理领取手续为: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单,办理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单,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肖某作为死者莫勤生的母亲,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办理其手续,并提供了所有相关证明资料,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二、莫勤生丧葬抚恤待遇领取手续办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当时死者母亲肖某在提供有关资料时,莫勤生户口本上注明为未婚状况,说明在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上,莫勤生没有合法婚姻记录。按照政策规定,社保局必须依法发放。
投诉人王微说,肖某领钱时,提供的是一个死亡证明单复印件,肖某所在社区和户政部门提供的证明,只是证明肖某与莫勤生是母子关系,并没有法定部门证明莫勤生未婚、无子女。相关继承人也没有人委托由肖某全权代理。人社部门明明是违规操作。
就此,记者采访了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常年法律顾问李春光律师。李律师说,湘潭市人社局的做法确实有欠严谨和妥当。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办理领取手续为:由其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提供手续办理。那么有权领取就应当是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是其中一个,除非其中一个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其次,工作人员在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时候,应当要求办理手续的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第三、湘潭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仅凭肖某提供的户口本上注明的未婚,就认定莫勤生没有结婚也没有其他子女太过草率。本案,湘潭市人社局应当责令肖某退回所领取的除了自己份额之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给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同时,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到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肖某返还其多余部分。
湖南日报记者 欧金玉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欧金玉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