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株洲新规:“民告官”5情形须见官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永亮 编辑:刘飞越 2015-05-15 09:15:47
时刻新闻
—分享—

  以往的“民告官”案鲜见官员出庭,一般都是代理律师应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5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出庭应诉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

  记者14日获悉,株洲市已下文规定5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否则将追究行政责任。一天前,株洲市茶陵县房产局被诉,副局长出庭应诉,成为关注的焦点。

  【案例】

  副局长应诉:有压力也有必要

  因质疑行政不作为,谭某将茶陵县房产局告上了法庭。13日,此案二审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让谭某未想到的是,茶陵县房产局主管法规的副局长出庭应诉。

  经过开庭审理以及对赔偿部分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向。这位参与庭审的副局长表示有压力,但也认为很有必要,“这是司法的进步。”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称,这是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之上直接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对其不明之处作出解释,对机关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重视,并虚心改正,可真正地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并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负责人说。

  【新政】

  明确5种“民告官”应诉情形

  此案副局长能出庭,除受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影响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从本月起,《株洲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实施,其中明确5种“民告官”情形,“官”应出庭。

  这5种情形分别为: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年内首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或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出庭应诉负责人的硬性要求并非“一刀切”。株洲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龙松林介绍,参与应诉的负责人主要有三类人,“一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单位‘一把手’,一类是单位分管法治科室的副职,还有一类是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惩处】

  怠于应诉将追究行政责任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怠于应诉,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视为没有证据而被判决撤销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此外,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5种“民告官”情形须见官

  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年内首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建议或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对出庭次数作出硬性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1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2件。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在两成左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永亮

编辑:刘飞越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