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人身安全。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城区应逐步减少运营校车
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并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实现车厢内全部座位正面全景定时抓拍功能的摄像头。2015年底前,非标准校车退出长沙市校车服务行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退出的,须由区县(市)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延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办法明确,区县(市)政府应通过实施学生就近入学、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困难。对确实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和寄宿制学校不能满足需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对于不在校车服务范围(小学生居住地距通往学校的公交线路站点2.5公里以上、初中生居住地距通往学校的公交线路站点3.5公里以上)的学生,鼓励自行解决上下学交通问题,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在有公共交通保障的城区,应逐步减少运营校车。
校车接送不得偏离核定线路
办法指出,校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上下学生,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停靠上下学生,不得偏离核定线路到家入户接送学生。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接送学生。推进校车联网联控,通过长沙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对校车安全实行智能化监管,其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相关部门、自购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本辖区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与所服务学校、驾驶人、随车照管员、校车安全管理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自购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收回校车标牌。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安全监管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校车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