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产权纠纷,株洲茶陵县居民谭松林一纸诉状将县房产局告上法庭,一审时未见官员到庭应诉,二审出现了戏剧性变化,茶陵县房产局积极应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我看出了他们的诚恳,当庭就表达了调解意向。”5月26日上午,状告茶陵县房产局不作为的“告官者”谭松林向记者直言。
这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株洲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近日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原告谭松林最终放弃赔偿决定撤诉,出庭应诉的茶陵县房产局副局长胡智内心忐忑,但认为这有益于促进工作。
【起因】
县房产局未作出行政行为被诉
事情追溯到1997年。经茶陵县规划局及国土局批准后,当年谭松林将旧房拆除,新建一栋住宅,该住宅与茶陵县汽贸公司相邻。同年,茶陵县房产局给他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11月,茶陵县汽贸公司经县政府批准进行产权转让。次年该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茶陵汽贸公司所有财产以80万元转让给刘某。
2002年4月,刘某凭转让协议将与谭松林有争议的一间房屋在茶陵县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之后,谭松林与刘某就该房屋产权发生纠纷。
2014年5月,谭松林向茶陵县房产局申请,要求注销刘某房屋所有权证和恢复其被注销的房产证。房产局未作出行政行为,谭松林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6万元。
【一审】
官方无人到庭,原告认为少了说理的机会
跟以往众多的“民告官”案一样,茶陵县房产局并未派人参与一审出庭。茶陵县法院作出了缺席审判,判决茶陵县房产局在60日内对谭松林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由茶陵县房产局对谭松林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是个说理的地方,不见官不仅让我少了个与县房产局说理、辩理的机会,也让县房产局少了一次说理及普法的机会。”谭松林回忆说。
此后,茶陵县房产局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官员坦诚相见
原告同意和解撤诉
二审定于5月中旬开庭,此时新《行政诉讼法》已施行10余天。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通知茶陵县房产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他们对出庭一事态度积极,并精心准备。”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梁小平介绍。
5月13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茶陵县房产局主管法规的副局长胡智出庭参加了诉讼。此次出庭应诉,胡智心有忐忑,“多次了解情况、熟悉法律,做足了准备。”
当天,庭审如期进行。“我讲了我的理由,法院也解释了法律法规,胡副局长听得很认真。”谭松林回忆,庭审时胡智态度诚恳。
“工作没做到位,有瑕疵,就应该听群众意见,诉讼也是一种渠道。”代表单位坐上被告席的胡智一开始脸上有点挂不住,但后来他想通了,“出庭对促进工作有益,对做好群众工作有益。”
最终案件得以和解撤诉:茶陵县房产局承诺将尽快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谭的申请,谭放弃赔偿请求。■记者 李永亮 通讯员 邓画文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永亮 邓画文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