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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男工作半年自动离职 3年后回来要“补偿”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陈昂 谭鑫 李少阳 编辑:杨洁 2015-05-28 0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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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永州的张先生工作刚半年就不辞而别离开了公司,没想到3年后单位重组并对部分解聘员工补偿了14万元安置费。张先生得知后找到老东家要求补领安置费遭到拒绝。在申请仲裁无果后,他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是自动离职而且已超过仲裁时效,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记者 王智芳 陈昂 通讯员 谭鑫 李少阳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永州的张先生工作仅半年,就从公司不辞而别。张先生离开3年后,该公司进行了重组,并对部分解聘的员工补偿了14万元的安置费。张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希望公司也给予其同样的“补偿”,但遭到负责人反对。于是,他将原东家告上法庭。5月26日上午,永州零陵法院通报,该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张先生为自己一时“任性”买单。

  工作半年不辞而别

  3年后他“丢”了14万

  2002年,张先生通过竞争上岗,在辖区内一家企业单位置换了职工身份,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双方约定:劳动期限自2002年6月起至2003年3月止,由张先生交纳5万元购买单位资产,且在岗期间不得退资。

  可工作仅半年,对工作失去兴趣的张先生就不辞而别了。临走时,还不忘把交纳的5万元取了出来。

  “从此以后他(张先生)也没来找过我们,我们也再没有安排他上班。”该企业某负责人表示。

  事情原本应该就此结束,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2006年3月,张先生离开3年后,该企业进行了重组,并对部分解聘的员工补偿了14万元的安置费。张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高兴不已,赶紧找到老东家,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安置费,但遭到了拒绝。

  14万说没就没了,张先生感觉无法接受。2014年3月,几经申诉的张先生开始向永州市零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告诉他,“申请已过时效,不予受理。”

  员工为安置费状告老东家

  法院:已自动离职,驳回诉讼

  仲裁过了时效,张先生又想到了起诉。今年年初,张先生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我一没有主动辞职,二没有被单位辞退,与自己同等条件的‘老同事’都获得了安置费,我为什么不可以有?”法庭上,张先生坚称自己应该享受相应待遇。

  对此,被告方辩称,“自在2003年1月,张先生主动退回股金,并自行离开后,就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自行解除或终止。”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首先,自动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主审法官说,张先生自2003年1月从企业领取5万元出资款并离职至今,应认定为已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次,是劳动仲裁的期限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案中张先生于2014年3月提起申诉已远远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限。

  最后,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

  律师说法

  自动离职不可取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本报金牌律师团律师安金龙认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这些都可以认定为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

  安金龙表示,“自动离职的这种行为用人单位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因此造成单位损失应该赔偿。无论是法律上或是道德礼仪上,自动离职都不是可取的。”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陈昂 谭鑫 李少阳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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