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设定创收指标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通知》要求,在全省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长沙市第三批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所有县(市)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大病保险覆盖全省
服务行为纳入医保监管
《通知》明确,健全全民医保体系,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2015年9月底前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省全覆盖,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50%以上。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同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
鼓励开办中医诊所
市场竞争形成药品价格
《通知》指出,要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药诊所。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郑寒秋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熊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