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史明华 赵智泉
【判决结果】
银行职员操作失误,误将汇款4200元汇为42000元。银行卡里一下多了37800元,符某动了心,拒绝返还银行多汇现金。4月10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诉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符某连本带息返还银行39123元,并承担案件合理诉讼费用。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23日,案外人朱某受店主吴某委托,向中国邮储银行广西融安县支行的符某(沅陵县人)账户汇款4200元。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汇款金额4200元汇为42000元,多转了37800元到符某的账号里。次日银行发现错汇后,立即与符某联系,要求返还多汇的款项。多次催讨未果后,2014年11月24日,融安县支行将符某告上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3日,符某在收到42000元的转款后,于当日连续分7次在该卡里取走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赵智泉说,《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符某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无故获得37800元,银行受到经济损失,银行的损失和符某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某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符某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银行。法院为此依法判决符某返还银行现金37800元,利息1323元,负担诉讼费用778元。
【温馨提示】
不是自己的钱,一分都不能要。符某由于贪心,不但被迫返还不当得利,还支付了利息,承担了诉讼费。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史明华 赵智泉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