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记者了解到,《通知》对省政府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中央在湘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等,《通知》要求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
■记者 梁兴 通讯员 彭小云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梁兴 彭小云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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