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8日讯 《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近日出台。为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据《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可领取乡镇工作补贴。《办法》同时强调,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乡镇工作补贴的月标准为: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440元,满30年500元。少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
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等离开乡镇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记者 陈月红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陈月红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