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23日讯(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陈潇)我省将对实施了12年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进行修订。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6种情形:不属于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属于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属于干涉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对司法机关依法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
修订草案加强和完善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除将代表建议办理的最长时限改为6个月,增加了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等相关内容外,修订草案还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意见;省政府各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的,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二是规定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的内容,按照办理结果的不同情况,客观、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三是规定承办单位对承诺在相应期限内解决建议所提事项已经解决的,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表。四是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了解代表对建议办理和答复意见。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陈潇
编辑: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