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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防止“任性” 立法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王娉娉 2015-07-25 1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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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7月24日讯(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陈潇)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针对当前随意修改和违反规划、违法建设时有发生等情况,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各级政府的追责力度,防止“权力任性”。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的;在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批准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许可内容的;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不及时拆除的。

  为避免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的增加,修订草案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的巡查责任,并规定对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正在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同时,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备案、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禁止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申请人办理。

  审议中,针对一些地方规避监管,盲目扩大镇区范围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镇区规划审批权上收一级,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以加强镇区规划管理。同时,加强人大对规划工作监督。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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