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李勇 通讯员 蓝文盛 许志华
8月3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次特殊的检察委员会会议。这次会议,源自陕西淳化县一位贫困母亲的来信。
去年2月,陕西淳化人马某与在桂阳打工的同乡张某、郭某等在桂阳县一火锅店吃饭。酒后,马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郭某将张某劝离,但马某仍尾随其后,再次对张某拳打脚踢。路过的李某见状上前予以制止,马某不听劝阻,从旁边的水果摊拖了把水果刀将李某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案件被移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马某的母亲得知消息十分着急——
丈夫患严重腰椎突出,无钱手术卧病在床;小儿子患精神病;本人又疾病缠身,勉强支撑起整个家,家里外债多达10余万元;马某伤人被抓,更是雪上加霜……
抱着试试看的心情,马某的母亲提笔给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德华写了封检讨信。信中,她检讨了自己对马某管教不力的错误,陈述了贫困的家境,最后恳求检察机关对马某从轻处理,并表示今后对马某从严管教。
读完这位母亲言辞恳切的来信,汪德华的眼眶湿润了。但办案必须讲规矩、依法办。于是,他决定召开一次检委会,专门研究马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会上,所有的案卷摆上案头,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
“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他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同情和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些条件已经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他家境贫寒,如果‘机械执法’,不但化解不了他与被害人张某的矛盾,还会让一个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
最终,该院检察委员会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采取“人性化执法”,充分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对马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勇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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