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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仲裁制度 努力提高仲裁公信力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王娉娉 2015-08-24 10: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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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谢 勇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今年,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中,我们隆重纪念《仲裁法》实施二十周年,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指导,按照“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这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仲裁事业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国民商事仲裁源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是根据我国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和交往的需要,专门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仲裁中国企业与外国或境外其他地区企业之间在商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分别在有关行政机关设立了负责处理经济合同、房地产和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了大量国内经济纠纷,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在最初阶段,是由国内经济纠纷仲裁制度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两部分构成,这是由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决定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国内仲裁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颁布了《仲裁法》。《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特别是国内仲裁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仲裁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摆脱行政色彩,仲裁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等制度。这是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又一部重要法律制度,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仲裁事业开始实现全面快速的发展。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长沙召开了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场会(史称“长沙会议”), 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会议提出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明确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目标:一是努力使仲裁法律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制度;二是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我国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三是努力使我国成为世界仲裁大国,并成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大国。

  《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根本,运用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市场经济专家,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纠纷,从而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仲裁事业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我国仲裁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指引下进行,绝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始终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我国的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商事活动纠纷和矛盾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具有极重行政色彩的仲裁制度逐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相适应,探索一条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事业发展道路显得尤为重要。《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又吸收了新的仲裁理念,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仲裁制度的巨大优势。

  一是适应性。《仲裁法》改变了传统的仲裁方式和手段,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构成。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开创的寓于仲裁制度之中的调解机制充分体现了中国仲裁制度的特色,被誉为“东方经验”。从我省的仲裁实践来看,80%的仲裁案件都是通过调解和解解决问题的,缩短了解决时间,节约了经济成本,提高了自动履行的比例,减去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环节,使双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当中解决问题,达成合作。

  二是权威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具有的准司法性质,确保了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了社会公信力。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必须依法予以支持。

  三是便捷性。我国仲裁制度相对于人民法院的诉讼制度,以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快速结案、一裁终局、成本低廉、解决方式灵活等诸多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的认同和接受。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是否仲裁,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程序、组庭形式、审理方式、仲裁员等。仲裁程序灵活、简便,结案过程快速,减少当事人在时间、金钱和精力上的消耗。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纠纷的最终解决完毕,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我省仲裁二十年为促进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仲裁法》颁布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仲裁事业的发展,2011年,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通过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提出:大力发展仲裁事业,依法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创新仲裁工作机制,努力扩大仲裁覆盖面。2014年,仲裁工作情况被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二十年来,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成绩突出,效果显著。1995年起,我省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先后组建了长沙、株洲、湘潭、益阳、常德、张家界、郴州、衡阳、邵阳、岳阳、永州、娄底、怀化等13家仲裁委员会。目前,全省各仲裁委员会共有组成人员177人。二十年来,各仲裁委员会按照“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综合运用多种推广手段,在市场经济的有关行业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广大市场主体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逐步将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到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共计受理仲裁案件5万多件,标的额300多亿元。年受案数从最开始的60多件,标的额2000多万元,发展到年受案数6000多件,标的额60多亿元,办案数量、质量都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仲裁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众享受到仲裁带来的方便和实惠。全省各仲裁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所具有的双方自愿、保密性强、方便快捷、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选择仲裁、信赖仲裁,自愿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受到广泛应用和欢迎。

  二十年来,我省仲裁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仲裁公信力不断提高,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是仲裁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仲裁员素质不断提高。全省各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三八两高”条件先后共聘请仲裁员5000余人。其中,既有从事经济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场经济的专家和企业家;既有大陆地区的专业人士,也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仲裁界的专家。二是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完善。全省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实践中学习和借鉴国外仲裁行之有效的做法,结合自身民商事仲裁的特点,充分发挥《仲裁法》设置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的作用,提出并有效地实践了一系列保护公平竞争、促进长期合作、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商事仲裁方式,逐渐形成了自身的仲裁特色和比较优势。历年来,全省仲裁调解和解率平均达到80%,个别地方达到90%以上。三是仲裁工作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加强司法机关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更好地保证了仲裁案件“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解决。根据《仲裁法》设置的司法监督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我国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据统计,全省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比例不到1%。这充分说明,民商事仲裁裁决的质量是很有保障的,仲裁这一救济途径日益被社会公众知晓、接受、选择和信赖。

  四、不断完善仲裁制度,努力提高仲裁公信力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大转型的环境之中,我省仲裁事业要进一步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抓住机遇,以谋求更深层次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从当前情况看,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以及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矛盾,仍然是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仲裁工作发挥的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仍然是仲裁工作的主要矛盾。回首二十年来仲裁的发展历程,我们深深体会到,仲裁事业是一项事关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构的重大工程,是一项生机勃勃的朝阳事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等要求。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实践探索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仲裁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创新仲裁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仲裁的特色和比较优势,努力提高仲裁的吸引力和公信力。

  (一)加强党政对仲裁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仲裁工作制度。

  一要加强仲裁委员会建设。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要严格依法按时换届,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恢复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政府对换届工作的领导,省、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各仲裁委员会之间的联系,确保仲裁委员会有一个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处事公道的班子。二要健全完善仲裁工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仲裁工作公正、合理、高效的运转。仲裁工作规则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程序清楚规范,责任明确。内部管理制度要科学、完善,用严格的制度管人、管事,做到岗位清晰,运转有序。三要不断改进完善办案机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案件效率和质量是仲裁的生命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不断强化现代化的仲裁理念,优化办案方式,尽可能地变对抗为磋商,充分运用仲裁快捷、灵活的办案机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快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要注重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关注案件的社会效应,营造合作氛围,减少对抗,共同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二)努力建设高素质仲裁队伍,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一要严格选拔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公道正派、业务素质高超的律师、专家、学者进入仲裁员队伍。要建立一支政治素养高、职业道德好、管理能力强和敬业精神足的仲裁工作人员队伍,确保仲裁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二要认真搞好日常培训工作。经常性举办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业务、纪律、工作等培训学习班,定期组织学习、探讨、交流等工作,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三要加强办案过程监督。始终坚持从严带队伍、从严管干部、从严抓作风,加强对个案的全程监督控制,严防仲裁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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