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胡四清 邓葵
舒丽莉
【判决结果】
日常生活中,人们认为开车没有直接撞到人就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最近,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机动车车轮碾压硬物伤到行人眼睛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主刘某被判赔偿受害人易某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7日11时许,华容县万庾镇刘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进入华容县城关镇一桥东路金属回收公司院内时,其车前方行走的易某被车辆挤压物飞溅击伤眼睛后倒地,后被送医院治疗。事故发生时,事发路面为水泥路面,路边堆放有大量沙石。住院期间,易某右眼被摘除。经鉴定,其右眼外伤性穿透系被路过的机动车辆碾压地面的坚硬物体(如碎石类)所致,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交通意外。刘某的小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邓葵认为,易某右眼损伤系刘某驾驶的小汽车碾压地面硬物飞溅所致,作为行人的易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判令刘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易某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温馨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应时刻注意行车安全,礼让行人,尤其是经过复杂路面时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相应的有效避让措施。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胡四清 邓葵 舒丽莉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