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2日讯 今年年初,一邵阳男子连续几天在武冈某连锁超市购买相同的产品,几个月后到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四十多起诉讼,状告超市销售“问题”商品。
近日,这四十多起案件先后调解或判决,据不完全统计,该男子获赔2万多元。法院认为,不管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个人只要能够证明购买行为已经发生,且不是用于再销售,都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可提出索赔。
【起诉】
超市买到大量问题商品
过期一天的保鲜袋、没有中文标识的传真纸、过期的赠品……2014年12月到2015年1月,邵阳人李军(化名)在武冈市某大型超市连续购买多种相同的商品。
今年4月,李军来到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该超市,一口气立案四十多起。每件案子,李军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退还购物款,并赔偿其损失500元。
立案后,法院组织了双方协调,四十多起案件中约一半协调结案,李军以对方已赔偿75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其余二十多起案件近日先后判决,李军均胜诉,法院判决该系列案件每案超市均需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
【法院】
职业打假人也能是诉讼主体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超市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原告李军专门针对被告超市工作中存在的失误购买商品,然后提出高额索赔,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
法院认为,原告李军购买了超市商品并支付了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多处于弱势地位,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举证能力还是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个人只要能够证明购买行为已经发生,且不是用于再销售,不考虑购买数量的多少和是否实际用于个人消费,都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即是适格的原告。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夏勇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