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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 能否缓解医患矛盾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 2015-11-17 0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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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舒秋膂 杨洋 李定军

  新刑法实施,“医闹”首要分子面临3年以上刑罚

  拉横幅、堵门静坐、追打医生、抬尸闹事、漫天要价……

  这是“医闹”最常用的手段。何谓“医闹”?“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这种非理性维权行为,不但无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医患矛盾。一谈起它,许多医生为之色变。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4年发生杀医伤医事件155起。自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6962件,审结23001件。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对严重的医闹行为,可以运用刑法的武器,追究医闹为首者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该修正案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闹”入刑彰显法治刚性

  回想起2014年8月那起“医闹”事件,岳阳市某医院的邓医生心有余悸。那次,因一次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冲进医疗室,逼迫主治医生下跪,并对医院进行粗暴打砸。该市200多名医护人员打起“尊重医生、尊重医院”的横幅,呼吁严惩“医闹”行为。

  “现在‘医闹’入刑,我们像吃了一颗定心丸,安全感增加了很多!”邓医生对“医闹”入刑持肯定态度。

  长沙市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松柏认为,此次将“医闹”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刑法规制,更加凸显立法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为保障医院公共秩序,为医生执业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时也为患者就诊划了一道法治高压线。因此,“医闹”入刑坚决对“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说“不” ,彰显了法治刚性,为潜在医闹者敲响了警钟。

  业界人士认为,解决医患矛盾,仅靠一条法律规定显然不可能。目前,医疗资源分配不平衡,分级诊疗得不到合理实施,大医院患者集聚,增加了医院负担,也导致了看病难问题。看病贵、看病难的现状,加上医患双方专业知识、医疗信息的天然不对等,使得彼此互信打了折扣。因此,“医闹”入刑虽然能促使医患矛盾的解决走向理性、非暴力的途径,但相关部门要为群众打通更多便捷的就医渠道、实现医患双方信息对等,从制度上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同时通过加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深入交流和充分沟通,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矛盾发生,这才是解决医闹之困的根本。

  岳麓区法院推行

  调解医患纠纷新机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医院较多,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为妥善化解医疗纠纷,岳麓区法院创新构建了“中立的第三方调处机制”,使医患双方能平心静气沟通解决纠纷,营造信任、和谐的就医环境,收到了良好效果。

  早在2012年12月14日,岳麓区法院在湘雅三医院挂牌设立了全省首个“医疗纠纷专项调解室”,开辟了医疗纠纷解决的“第三方中立调处”新渠道。该机制建立后,区法院派专人负责联络医院和区司法局,根据医疗纠纷调处的实际情况,通过巡回指导、人员培训、司法确认、联席会议等方式切实加强调解室的工作,发挥派驻调解室的职能作用,增强医患互信,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岳麓区法院的理念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生与患者往往各执一词,打医疗损害赔偿官司更是旷日持久。一场官司下来,双方都疲惫不堪。而通过“中立第三方调解对接机制”多元解纷,则可以避免讼累,即在纠纷发生之初,就引入中立调解员、医疗专家、社会辅助力量等,积极主动地介入纠纷调处,在医疗专家的辅助下,引导当事人双方理性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同时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力,从而经济、便捷地一揽子化解医疗纠纷。

  自推行该机制以来,岳麓区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较以前减少了2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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