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等。
《规定》明确,凡在德的方面评价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新提任组织部长应交流任职;保持组织部长任期相对稳定,任满5年一般要交流。
《规定》指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选人用人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在解决本地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上回避矛盾、不敢担当的,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本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相当突出的,能力不强、业务不精、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律己不严、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及时从组织部长岗位上调整下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记者 孙敏坚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孙敏坚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