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将房产交易手续费更名为房屋转让手续费,并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房屋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通知》确定了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其中:首次交易的房改房每平方米1元。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为0.5%,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为1%,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通知》还确定,下列情况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房屋转让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取消住房、非住房的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及房屋租赁手续费。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唐爱平
编辑:李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