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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买车消费者“被车险” 发现被侵权可拨12315举报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金 编辑:王娉娉 2015-12-21 09: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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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吴志立

漫画/吴志立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金)去4S店买汽车只能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买来的机油竟是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商与消费者签订不平等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商进行虚假宣传……近年来,汽车已经成为长沙市民消费的重头戏,而消费过程中被汽车经销商“坑”的各种经历也被大家纷纷吐槽。截至11月底,今年全省工商部门接到的汽车消费投诉达2597起,比2014年同期上升118.4%。针对汽车市场的乱象,近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汽车市场规范经营座谈会”,通报了全省汽车市场经营中存在的11个方面问题和整治过程中查处的8个典型案例,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要注意维权,一旦发现自己被侵权,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4S店买汽车,被强制买指定车险
  
  去4S店买汽车被强制只能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或是被4S店导购员强行推荐某一种车险,这是很多消费者买车时遭遇的经历。为何汽车销售商如此热衷于推销保险呢?
  
  典型案例1:2014年1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想在长沙某汽车营业场所开展保险业务。该汽车行老板提出,进驻其营业场所对外开展保险业务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不同意进驻。双方协商约定:该汽车行提供营业场所给该保险公司对外开展保险业务,汽车行的工作人员不参与客户购买保险和续保业务,但汽车行老板会要求其销售顾问在客户购买新车时优先向客户推荐该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服务费给当事人,并签订《保险业务承诺书》。从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该保险公司支付给汽车行服务费共计30795.71元。
  
  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构成了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2:长沙某汽车公司与广爱经济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平安保险车险业务开展合作。该汽车公司在日常汽车销售活动中,引导并推荐客户通过平安公司投保,并代为客户办理购买汽车保险的相关手续。广爱经济则按照平安公司在当事人处销售汽车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机动车商业险新保6%、续保13%),向汽车公司支付服务费。
  
  双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工商提醒
  
  为了获得所谓的“服务费”,很多汽车行不顾消费者权益,在销售汽车时搭上车险来赚钱,甚至强制消费者只能购买指定的品牌车险。而消费者在交付定金时,往往只留下付款凭条,或简短的协议,容易让销售方钻空子,通过内部规定、行业惯例等说辞强迫消费者购买某种车险。对此,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在交付定金时,也要对定金的退还时限、违约责任等以书面方式进行明确。
  
  在贷款购车时,除了随意定义“续保押金”,一些4S店还会在冗长的贷款协议中暗藏关于连续购买2到5年不等的商业保险的内容,一旦消费者大意签字,则处于不利的维权境地。为此,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除认真阅读相关合同外,更要仔细询问交付的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原因,最好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以防出现纠纷时,4S店以销售人员个人名义推卸责任。
  
  签购买合同,遭遇“霸王条款”
  
  购买汽车这样的大件商品,签购买合同时可千万大意不得,否则,一不小心就被汽车行坑了。然而,很多消费者却在遭遇了汽车行的“霸王条款”后仍然不知道。
  
  典型案例3:9月28日,执法人员在吉首市大田湾常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定的常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马自达客户订购协议,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具体涉嫌条款为:第一条:订购方式、买方预付上述车辆定金(见卖方开出的收据)---元,未付款—元,于车到验收后当日一次性付清。第二条:买方应于卖方通知提车后---日内或---前付清全款提车,逾期、卖方有权不为买方保留所定车辆,且定金不退。第四条:如买方原因不能如约履行合同,买方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如卖方原因未能如约交车,买方可要求卖方原额退还所付定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115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双倍违约金的权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
  
  典型案例4: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宣传资料上标明“公司对产品所有参数、配置、车身颜色、型号等信息保留修改和最终解释权”。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属于违反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行为。
  
  典型案例5:在桑植县,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也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其在购销合同中规定“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需方所交购车定金一律不退还”、“供方未能在交车时间内交车,由供方另通知交车时间”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构成了在签订格式合同中包含有免除自己违约责任内容的违法行为。永州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工商提醒
  
  遇“霸王条款”可拨12315举报
  
  消费者在购车时要查看《新车订购单》、《车辆购销合同》等相关合同,如发现经营者利用自定格式条款减免其责任、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应有权利、掌握最终解释权等内容,要及时要求予以更正或申诉,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汽车销售过程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解释权属于销售方、交车时间地点卖方定、双方合同都由卖家保存、最高违约金双重标准、延长交车时间不许退车、解除合同超时不退定金、违约责任不包含销售方、买原装进口车无保修等。如果遭遇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稍不注意,买来假冒伪劣产品
  
  很多汽车行把自家产品吹得天花乱坠,或是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产品。消费者耳根稍微一软就被商家的花言巧语给说动了,眼睛稍微不注意就买来了假冒伪劣产品。
  
  典型案例6:邵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雷诺汽车,其名称在厂家出厂光盘目录上为“雷诺新科雷傲4X22.5L”和“雷诺新科雷傲4X22.0L”。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店内车辆的销量,该汽车行在其经营场所展厅的车辆展示牌上把“雷诺新科雷傲4X22.5L”汽车名称更名为“雷诺新科雷傲4X22.5L两驱舒适导航版”和“雷诺新科雷傲4X22.5L两驱都市导航版”,以此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利用车辆展示牌对车辆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7:8月24日,接到举报后,湘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到雨湖区顺达工程机械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2014年底从一位送货上门的刘老板手上购进标有“长城”牌卓力品种润滑油28桶。至8月24日止共销售2桶,销售额600元,获利160元。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长城”卓力品种润滑油为假冒品,其行为侵犯了“长城”卓力品种润滑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湘潭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长城”卓力的润滑油26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8:5月1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省工商局委托,对流通领域2015年二季度汽车商品质量进行监测。邵阳景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乘龙牌自卸汽车被抽检,检验结论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销售不合格自卸货车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工商提醒
  
  不要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宣传
  
  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的宣传时一定要多做些调查,不要一味地听信销售人员的宣传。而在购买汽车产品时,更是要多留个心眼,以免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从而导致影响行车安全。一旦发现商家是虚假宣传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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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经销行业的11个问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汽车经销行业存在的11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法、经营行为不规范。如: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行为等。
  
  2.消费欺诈。如:将二手车或者事故车复修后作为新车销售、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兑现等。
  
  3.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如利用网络平台、店堂告示、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及相关主要数据、产品价值、降价促销信息、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进行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
  
  4.商业贿赂。如:利用为消费者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车辆保险等服务之便,给付或者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等行为。
  
  5.销售不合格商品。如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零配件或者机油、刹车油、变速箱等产品。
  
  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车辆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或者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傍名牌”产品。
  
  7.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如: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没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无产品合格证等标识、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配件;以副厂配件充当正厂配件;进口汽车零配件或者其他产品缺少有关中文标识。
  
  8.强制交易。如: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限定购车者接受指定的代理机构代办上牌、贷款、车险服务。
  
  9.合同格式条款违法。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等权利,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自身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10.违反汽车“三包”规定。
  
  11.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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