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更好发挥各级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为率先建成全面小康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凝聚强大正能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把握做好新形势下群团工作的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群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通过群团组织开展的群众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近年来,全市各级群团组织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改善、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率先建成“三市”、强力实施“三倍”、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长沙正处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大步践行“六个走在前列”、率先建成全面小康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共推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发展的强大合力。
2、指导思想。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和作用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团结起来,为谱写率先建成全面小康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的精彩篇章而努力奋斗。
3、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全市各级群团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党的决策部署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把党的关怀送到群众中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动员全市广大群众积极投身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始终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群团组织的工作生命线,多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不断增强自身影响力和感召力;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创造富有时代特征、群团特色的实践载体和服务品牌,使群团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始终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群团组织履行各自职能,促进群团事业全面发展。
二、加强党委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
4、进一步落实群团工作领导责任。地方党委要加强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把群团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把好方向的责任,加强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和思想引领;落实统筹协调的责任,把群团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格局,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协调好群团组织同党政部门的关系和群团组织之间的关系;落实用好干部的责任,把群团组织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抓群团工作,积极参加群团组织的重大活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群团工作作为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党校开设党的群团工作理论政策课程,并列入对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5、建立健全群团组织领导机制。群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同级党委和各自上级组织双重领导。地方党委应该注意听取上级群团组织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地方党委要明确专人分管群团工作,一般由党委专职副书记分管,具体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统筹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负责人作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统筹考虑相关群团组织负责人作为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市县两级群团组织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设立党组。没有设立党组的群团组织,其领导班子应该承担起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责任和抓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团结党外干部群众,善于把党的主张和任务转化成群团组织的决议和群众的自觉行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6、建立健全定期研究群团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党委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专门的群团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群团组织工作汇报和专题研究群团工作,决定群团工作重大问题,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7、建立健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有关工作会议制度。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研究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团组织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时,应请相关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县级及县级以下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按照党章规定列席同级党组织有关会议。(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8、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地方党委要把群团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统筹基层党群组织工作资源配置和使用,做到共建组织、队伍、阵地,实现群建与党建工作统一部署、检查、考评。制定群团组织推优办法,把群团组织推优作为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方式之一。28岁以下青年入党原则上优先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和群建工作要整体推进、共建互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9、建立健全群团工作绩效评估机制。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群团工作纳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党建工作的考核范围,列入党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把群团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分管负责同志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群团工作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三、推动群团组织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0、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团结动员群众方面的优势,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把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作用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以率先建成全面小康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为主战场,紧密结合自身职责,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安康杯”竞赛、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劳动模范、青联委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支持“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雷锋号志愿者服务站”“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妇女儿童之家”评选及“双学双比”等活动,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科学普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工作,动员群众立足岗位创新创业创优。完善应急动员、应急救护、公益募捐等行动机制,在保障重大任务、支援抢险救灾、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11、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群团组织要坚决拥护并广泛宣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要积极主动宣传改革,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促使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不断巩固和扩大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厚群众基础。深入研究对群众可能带来影响的各项改革举措,积极参与就业、分配、社保、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科技文化、计划生育等具体政策的制定,及时反映群众愿望呼声,注意维护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群众更多更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12、推进法治长沙建设。支持群团组织在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实践中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群团组织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开展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群团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扶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机制。发挥群团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推进群团组织成员在全市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各类群体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13、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要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遍布城乡的组织网络和基层阵地,坚持广泛发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领全社会崇德向善、敬业诚信、遵纪守法、互助友爱、文明和谐。深入开展职工素质提升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我的中国梦”主题团日、“雷锋家乡学雷锋”“奋斗的青春最美丽”等活动,推进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积极配合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五四系列奖章(奖状)、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评选活动,发挥科技、文学艺术、新闻宣传、法律、教育、社会等领域工作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群众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争当先进。整合群团组织队伍力量,广泛发动所联系的群众,引导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针对各自所联系群众的思想实际,设计务实管用的载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生动活泼、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群众性实践。(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14、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充分利用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群团组织要加强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民间环保组织的横向联系和交流合作,联合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宣传生态环保知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公众参与。积极推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清霾”“碧水”“静音”“净土”等重点污染防治和“三年造绿大行动”。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着力推动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市生态保护与环境质量的提升。(责任单位:市两型办、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15、参与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拓宽群团组织参与政治协商的渠道,规范参与协商民主的内容、程序和形式。政府要通过召开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定期向人民团体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相关重大举措,加强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应落实好有关人选的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适当增加一线优秀职工、青年、妇女的比例。推动村(社区)妇女、青年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村(居)民代表中确保女性占三分之一以上,村(居)“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一名35岁以下青年。依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代表和组织群众参与协商民主,通过多种方式反映群众意见。积极参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引导所联系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基层民主健康发展。依法组织所联系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建设中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16、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双联”帮扶、心理疏导、大病救助、职工医疗互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调适、科学健康养老等服务,做好对困难职工、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归难侨、残疾人等群体的帮扶,以及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农民工、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人士通过爱心捐赠、结对帮扶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精准扶贫,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解决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就业培训、金融支持、移民搬迁、医疗救助、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亟需解决的问题,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加大对相对贫困的扶助力度,防止贫困代际传递。制定服务型基层组织建设意见,打造符合群众需求的工作品牌,推动构建覆盖广泛、快捷有效的服务群众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工作人才、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服务群众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群团组织)
17、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群团组织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社情民意调查研究、群众诉求反馈等制度,发挥好维权热线作用,加强群团组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交流,帮助和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正常途径,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进一步强化群团组织的利益维护职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应吸收群团组织参加。支持群团组织切实履行代表维护职能,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开展职工维权律师团维权行动、“12355阳光行动”“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等维权活动,构建务实有效的维权服务体系,保护职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归侨侨眷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县以上群团组织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群众权益维护平台,不断提升维权工作实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注重通过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通过信访代理、推动公益诉讼、依法参与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利益受到损害或侵犯的群众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信访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18、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支持群团组织发挥社会枢纽作用,培育和发展服务基层的专业社工机构和社工队伍、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群团组织承接社会公共事务的办法和机制,赋予相应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群团组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能力。大力推进“红袖章”工程建设,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稳控、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四、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
19、创新群团工作机制。尊重群团组织性质、特点和规律,支持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体现群众特点,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以提高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和扩大有效覆盖面为目标,在巩固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建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同时,探索加强党群共建机制,创新基层组织设置形式。加强群团组织的非层级化组织载体建设,重点向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等领域和残疾人、农民工、自由职业者、流动人口等群体延伸,扩大群团的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活动覆盖。提高网上群众工作水平,建设网络引导平台,运用新媒体技术,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网上网下群团工作。加强群团网评员、网宣员队伍建设,完善培训管理和快速动员机制。加强高等学校群团组织、学生联合会和中小学少先队组织建设,更好地联系、引导、服务青少年、女性学生和教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20、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地方党委要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严格按照职数选优配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群团组织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尽快配齐。市县两级总工会主席人选,可从同级党委常委或人大常委会党员副主任中提名,按照法定程序兼任。各级产业工会主席(主任)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配备,是党员的进入行业(系统)党组(党委),没有进入党组(党委)的应列席党组(党委)会议。强化上级群团组织对下级群团组织的协管力度,各级党委在调整群团组织正副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换届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群团组织意见,并实行联合考察。群团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推荐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结构要合理优化,群团组织负责人中基层一线代表人士的兼职比例应该适当增加。加大在群团组织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尊重群团组织民主选举结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稳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编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2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不同于党政干部的群团组织干部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群团组织干部选配条件,支持群团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录、遴选工作人员。支持采取聘用、兼职等方式吸引社会人才加入群团工作队伍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序列,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县级总工会、团委、妇联机关一般配备5名以上专职干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要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配备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推进群团干部跨系统多岗位交流,加强群团组织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双向交流。将群团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按照分级负责、分系统落实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群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注重各级群团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群团组织干部人才库,扩大群团干部来源。切实纠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妇联组织的现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委党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2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由领导班子成员专(兼)任,其中工会主席或者工作人员按专职配备。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应按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对待,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建立了党组织的,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作用,使其成为基层群团工作的主力和骨干。完善群团组织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代表和委员履职述职制度和直接联系群众、接受群众评议制度,严格按照群团组织章程进行换届,换届中选举产生的班子成员任职年限、年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落实村妇代会主任报酬,并与其他村委会委员报酬同渠道、同方式、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乡镇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23、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各级群团组织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三严三实”要求,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防止“四风”问题,坚决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现象。群团组织领导机关干部要带头树立经常联系群众、直接服务群众、真情同群众交友的好作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在市级群团组织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五、加大对群团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24、强化阵地建设。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群团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把工人文化宫、科技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妇女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文艺馆站等群众活动阵地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在机构改革中要统一标准,对纳入公益一类的机构予以公平对待、重点扶持,确保到2017年,全市各区县(市)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综合性群团服务阵地。要统筹管好用好现有各类群众活动阵地和设施,将群团所属的文化宫、活动中心、培训基地、幼儿园等服务阵地纳入政府公益事业,将法律援助、扶贫济困、促进就业、应急救护培训等平台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配备专职人员,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多的活动场所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25、强化经费保障。健全稳定规范的群团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由财政拨款支持的群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对基层群团组织的经费补贴要落实到位,重点向基层倾斜。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机制。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市县两级要按照所辖地区青少年、妇女的人口总数,以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分别划拨青少年、妇女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增加。确保乡镇(街道)工会、团组织、妇联工作经费列入区县(市)财政预算,且各不少于3万元,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规范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群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团组织的工作经费,按不少于本单位青年干部、职工工资总数的2%标准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26、鼓励发展事业。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鼓励群团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享受扶持政策。建好各类基金平台,依法享受扶持政策。群团组织要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全过程公开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27、强化法治保障。着力完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维护、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等方面政府规章,加大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努力构建以宪法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各级人大、政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专项视察活动时,应邀请同级群团组织参加,发挥各自优势、体现群众特点。把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指标和主要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28、形成工作合力。组织、人社、教育、卫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允许群团组织从与其工作相关的部门和组织中选聘人员在本组织中兼职,共同推动群团事业发展,形成“大群团”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及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把承担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建设好。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群团工作的舆论宣传,抓好群团组织所办报刊、网站等的指导管理,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各主流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群团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为群团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群团组织要注重工作创新,善于培育典型,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长沙晚报集团、市广播电视台,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
各区县(市)党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职能职责制定实施意见和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推进方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围绕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