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针对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出台四条禁令。
《办法》明确提出,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外,公务活动严禁饮酒,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含酒精类饮料),严禁酒后执行公务,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以及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为确保禁令生威,衡阳将贯彻执行办法纳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和执行办法,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明察暗访、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一案多查,对执行办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责任追究情况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衡阳市纪委)
来源:三湘风纪网
编辑:胡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