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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法院行政审判见闻:告官要“见官” 判案不“护官”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王娉娉 2016-01-08 09: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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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欧嘉剑 邓画文

  市民与官员对簿公堂

  1月6日上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国徽高悬,法槌敲响。

  醴陵市民赵亮状告醴陵市人民政府一案在这里开庭。

  官民对簿公堂。原告席上,坐的是市民赵亮;被告席上,坐的是醴陵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彭新。

  赵亮诉称,他于2014年租用了醴陵市林业局旁边的两间门面,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才到期。2015年下半年,醴陵市政府决定对该租房地段拆迁建设醴陵市博物馆,在未与他协商补偿事宜、不履行法律规定拆迁程序的情况下,非法逼迫其搬离。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他的正常经营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终止非法强制拆迁行为。

  彭新答辩:原告租赁的房屋位于醴陵市渌江书院改造项目征收的红线范围,被告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了征收决定,并分别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拆迁程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紧张的庭审,该案虽未当庭宣判,但当事人双方都非常坦然地表示,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

  告官要“见官”

  行政案件俗称“民告官”。告官不见官,曾经广受各界诟病。如今,在株洲,官民对簿公堂已屡见不鲜。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是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株洲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出台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株洲中院行政庭向省政府法制办、株洲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出台行政应诉相关规定。根据中院行政庭的建议,株洲市政府出台了《株洲市行政应诉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其中。

  为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中院行政庭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出出庭应诉通知,对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要作出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收案54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90件,占比34.67%。

  司法实践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解决官民纠纷。

  2015年8月,原告殷某诉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一案,天元区人民政府主管征拆工作副区长蒋智到庭参加诉讼,阐释政策,原告撤诉。在原告胡某等4人诉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中,主管副县长黄瑜到庭参加诉讼,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化解。

  判案不“护官”

  法庭是讲公平正义的地方,不管当事人是何身份,都一视同仁。

  株洲市两级法院行政庭注重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坚持与立案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立案审查职责,协调处理当事人在立案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效杜绝“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现象。近年来,该市行政案件大幅上升。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70件,较上年同期增长26.11%;2014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97件,比上年增长4.74%;2015年共受理行政案件905件,比上年增长51.59%。特别是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全市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54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6.06%。

  株洲中院在审判中准确理解、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张某诉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进行劝架而不慎摔成重伤,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中院行政庭经审理,依法撤销了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决定进行了纠正,当事人双方均息诉服判。2015年,株洲全市法院收案905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56件,败诉率6.19%。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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