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0日讯 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卫计委、湖南省财政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5〕10号),决定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2015年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或大病补偿试点的市、县、区按原政策执行)。目前,有关各市州已启动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
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并在当年度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以出院时间为准)。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线、费用分段和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执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分别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度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含基本医保起付线)。未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含没达到政策报销标准的)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范围。
大病保险追补资金在当年度基本医保结余基金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累计结余基金或风险基金中支出。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要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记者 胡泽汇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胡泽汇
编辑:王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