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长沙1月22日讯(记者 张文杰 实习生 蒋莹映 通讯员 李万锋) 昨日18点,长沙市雨花区男子潘大伟(化名)因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被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其再次实施暴力行为。而早在1月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就曾向其妻子发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针对同一起家暴案件,法院、公安先后发出保护令和告诫令,被全国妇联和全国反家暴专家誉为“反家暴全国第一案”。
丈夫接受调解后再施家暴
潘大伟因多次对妻子李静(化名)实施身体暴力,并以谩骂、恐吓等实施精神暴力。李静报警并向妇联组织求助。
省市妇联积极介入,委派专业社工和长沙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万薇进行干预。“经过家庭婚姻关系指导,潘大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万薇表示。
但好景不长,2015年12月,潘大伟再次对妻子实施家暴,李静因害怕离开了长沙,并委托法律援助律师起诉离婚。
在起诉过程中,妇联组织和法援律师告知了李静关于保护令相关内容,她委托律师进行申请。
1月6日,法援律师提交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及接警证明、病历资料等,向雨花区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1月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被告潘某殴打、威胁原告李某。
告诫书可作认定家暴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作为认定家暴发生的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告诫书则可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长沙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认为,该案中李静有必要向派出所申请告诫书。
1月21日,派出所通过前期走访、查阅法援律师提交的证据及和潘大伟电话沟通后,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决定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潘大伟发出(雨)公(砂)派诫字[2016]1号家庭暴力告诫书。
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表示,在这起家暴案件中,妇联组织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有效保护了受害人人身安全和权益。这是反家暴“长沙模式”最集中的体现,也是长沙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最迅速的行动。
专家观点
“双令”体现处置家暴的积极态度
“该案中告诫令、保护令相继发出,说明了公权力部门处置家庭暴力的积极态度。”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律师,反家暴专家李莹认为,刚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确立了告诫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是处置家庭暴力最为重要的两项制度,但光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如何积极有效地执行更为关键。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和公安在这个案件处理中表现出来的理念和积极态度,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她表示,针对同一起家暴案件,法院、公安先后发出保护令和告诫令,可谓“反家暴全国第一案”。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全国反家暴专家李洪涛指出,长沙雨花区“双令”的核发,展示出公权力部门积极落实反家暴法的独特功能。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张文杰
编辑: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