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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康晓乔 2016-01-24 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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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施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2009〕56号令)、《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金融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5号)、《湖南省金融机构融资考评奖励办法》(湘政金发〔2014〕3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对本省符合条件的目标机构和人群实行奖励、补助和救助的专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融资考评奖励、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补助、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贴或垫付等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持续加强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第五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金融机构融资考评奖励

  第六条 考评奖励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湖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外省城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外资银行长沙分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等;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开展融资服务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业金融机构、省股权交易所、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

  (三)中央在湘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

  第七条 考评奖励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评其支持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以及支持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融资情况;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主要考评其帮助省内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情况,承销非上市企业债券、集合票据情况,以及帮助非上市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情况;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主要考评其运用保险资金支持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四)信托业金融机构,主要考评其信托融资、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自主管理类信托等业务情况,引导其回归信托主业;

  (五)省股权交易所,主要考评其挂牌企业数量、托管企业数量、融资额和交易额等业务情况;

  (六)其他金融机构,主要考评业务排名靠前的机构,发挥奖励的导向作用。其中,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结合其实际情况对业务规模在全省排名前十的机构给予奖励;对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结合其实际情况对业务规模在全省排名前五的机构给予奖励;对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根据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和运营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七)中央在湘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主要考评其加强金融业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风险控制和处置,以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引进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省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考评奖励程序

  (一)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每年3月底之前,由各金融机构根据考评指标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材料及自评结果报省政府金融办。逾期不报送考评材料或考评材料弄虚作假的机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三)每年4月上旬,省政府金融办召集相关单位组成考评组,拟定考评方案,制定考评细则,对金融机构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并选取部分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于4月份统一组织完成考评的评审工作,提出奖励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安排

  (一)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股权交易所等机构的奖励资金占奖金总额的80%;

  (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资金占奖金总额的10%;

  (三)对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奖励资金占奖金总额的4%;

  (四)对中央在湘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奖励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

  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股权交易所等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按其融资额占全省融资总额的比重进行分配。金融机构之间以合作方式开展的融资,按各机构发挥的不同功能以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给金融机构和各单位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金融业务拓展、金融知识培训、金融产品研发和宣传推广等方面,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第三章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补助

  第十一条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共同负责。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确定补助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企业和在湘金融机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历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历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湖南股权交易所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和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中小企业,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在我省县域新设立的法人村镇银行,每家给予开办经费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对湖南股权交易所2015年至2017年每年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用于办公场地租赁、挂牌交易系统开发、宣传培训等,鼓励其采取低收费标准支持中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和发行私募债。

  第十四条 申报补助资金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湖南股权交易所核准挂牌文件;

  3、挂牌企业融资的证明资料,包括融资服务协议、支付中介费用发票、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债券发行核准(备案)文件;

  3、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利息支付凭证;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村镇银行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批准设立文件和实缴注册资本的出资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省财政根据全省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补助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和政府金融办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政府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州财政部门和政府金融办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30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企业和机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出补助资金扶持计划。

  补助资金扶持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政府金融办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企业列为补助资金扶持对象,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审核确定补助资金支持额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补助资金扶持企业。

  第四章 县域金融机构

  涉农贷款增量奖补

  第二十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补是指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情况,给予县域金融机构的奖补。

  第二十四条 奖补方式

  根据各市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的及时性、数据质量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按权重计分后,取全省排名靠前的市县金融机构给予中央奖励配套奖补。

  第二十五条 奖补程序

  (一)申报。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按规定收集、审核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数据,对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凡未申报的不纳入当年省级财政奖补范围;

  (二)审核。每年3月份,省财政厅会同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对各地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据此计算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奖补额度;

  (三)拨付。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的奖补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省级财政对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予以配套的部分,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省财政补助等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报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群死群伤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可单独申报救助基金调剂资金。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年度救助基金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救助基金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

  (二)上年度救助基金财务报表;

  (三)本年度救助基金需求情况;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指标测算结果,每年3月底前将救助基金分配到各市州、县市区。

  第三十二条 救助基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两类,其中: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辖区交通事故数、辖区道路里程数、辖区机动车辆数、各地财力水平差异。各子因素数据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年度相关统计获得。

  工作绩效因素,包括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合法合规性等。各子因素数据通过各市县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或全省救助基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获得。

  第三十三条 救助基金申报材料报送的及时性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作放弃申报处理,不予分配救助基金。

  第六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第三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是为调动各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性而建立的奖励机制。奖励资金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实行额度递升奖励。

  第三十五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六条 奖励对象

  (一)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承办银行;

  (二)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担保机构;

  (三)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

  (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各级财政、妇联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 奖励内容

  (一)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承办银行,按实际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奖励。

  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还款额+提前还款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提前还款额)×100%

  担保放大倍数=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以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为单位,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

  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

  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

  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含)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

  贷款发放额增长率=(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额-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额)÷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额×100%

  (三)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各级财政、妇联部门,按不超过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总额的20%给予考核奖励。

  第三十八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一)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担保机构和承贷商业银行每年1月15日前向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资料,由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本年度奖励资金;

  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州财政局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每年2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会同省就业服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二)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担保机构和承贷商业银行申请奖励时,必须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及贷款合同(复印件,需经办银行确认盖章);

  2、当年到期贷款明细表;

  3、当年提前还款明细表及贷款合同(复印件,需经办银行确认盖章);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给符合条件的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转拨给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和承贷商业银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承贷商业银行、承保担保机构、妇联等单位。

  第三十九条 资金用途

  对商业银行的奖励资金用于其贷款手续费补助;对担保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财政部门、妇联的奖励资金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章 农村金融

  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为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提高基层政府建设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的积极性,对试点县市探索建立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给予适当补贴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县市新建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金融服务中心;

  (二)支持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三)支持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产业信用协会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运作情况良好;

  (四)支持建设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体系,提供存取款、转账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布设ATM、POS机、电话支付终端等支付结算工具,实现乡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五)支持县市开展金融促进产业扶贫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申报与拨付程序

  (一)每年10月底前,各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试点县市,并附该地区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总结材料和实施方案。

  (二)省财政厅对县市财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下一年度的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试点县市和补贴金额。

  第四十三条 各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于次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当年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除据实结算外,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在省人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四十五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相关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对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2年内不予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省人社厅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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