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胡芳 2016-01-30 10:52:15
时刻新闻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文化强省战略,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文化强省战略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省委宣传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坚持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湖湘文化优秀传统,打造湖南文化品牌,增强文化事业发展活力,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有效吸引和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文化产品创作与生产,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构建,具有公益性、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活动、具有标志性、基础性的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文化事业项目。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规划的重大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及推广项目;

  (二)文化人才的培训培养,重点文化题材和文艺作品的创作资助和宣传推介;

  (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四)现代文化传播体系建设;

  (五)传统文化、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宣传;

  (六)重大公共文化活动;

  (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

  (八)其他文化事业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行政事业单位或文化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三季度,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项目申报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分别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市州及所辖县(区、市)项目申报,由市州党委宣传部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市州党委宣传部、市州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省直管县)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对省级、市县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三)项目立项依据相关文件资料;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资格和符合条件,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备,格式是否按要求填报,是否规范、清晰、明了,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拟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由省财政厅按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意见,编制本级部门预算或对下转移支付预算,于下一年度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资金。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1〕67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胡芳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