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广军)《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今起实行,根据此办法,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根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案件承办机构。
根据此办法,每件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应安排1名承办人员,但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安排2名承办人员。同时,《办法》还明文规定,诉讼案件应安排有诉讼经验的人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应安排执业5年以上并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办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安排执业5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安排执业3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安排执业2年以上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