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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出首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匡春林 黎欣刚 王斌 李万锋 舒秋膂 编辑:李子璇 2016-03-02 08:54:5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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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匡春林 黎欣刚 王斌 通讯员 李万锋 舒秋膂 黄旭)昨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当日,长沙市妇联到岳麓区人民法院,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湖南省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全国第一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0年9月,周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周某噩梦般的日子从2015年12月6日开始。当日,她被刘某某殴打。随后,周某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周某经鉴定为轻微伤。今年1月,刘某某再次殴打周某,周某再次报警,派出所再次出警并制作笔录,并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函,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今年2月25日,长沙市妇联回访时,周某表示害怕被再次施暴,希望市妇联能够代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月26日,长沙市妇联通过联系公安部门及律师,收集整理了被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的相关证据,代受害人周某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并按照昨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裁定书并明确: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裁定还明确:被申请人刘某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功能:一是威慑功能。使被申请人不敢再行施暴;二是缓冲功能。将施暴人与受害人进行隔离,使施暴人不能伤害或威胁到受害人;三是渠道功能。将国家干预引入家庭领域,开辟了干预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四是平衡功能。通过发出保护令,加强弱者的保护,抑制施暴者的行为。
  
  “这是长沙市妇联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维护受暴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说。
  
  又讯(记者黎欣刚)昨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首日,根据当事人刘某当日的申请,发出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被申请人潘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威胁、殴打、骚扰、跟踪刘某,或者与刘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不得再骚扰、跟踪刘某的亲属或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刘某与丈夫潘某于2012年4月结婚以来,潘某经常对其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致其身体受伤。刘某曾因此向派出所报案。昨日,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病历等证据,申请保护令。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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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昨起可据家暴行为申请人身保护
  
  “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能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说,但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
  
  据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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