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3月25日,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0731-89990715;传真:0731-89990730;邮箱:1584794768@qq.com;
严控:大气重污染企业搬离城市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企业应搬离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迁入相应工业园区。同时,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确需新建的,应当集中在工业园区建设。已建成的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工地:超三个月不开工应临时绿化
《规定》明确,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其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规定》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关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状况确定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城市规划区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所有权人、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黎欣刚
编辑:王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