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慈善既是一种基于善心的高尚行为,也同样可以是基于“逐利”动机而实施的“有利可图”的行为时,慈善活动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才会可持续。慈善法要因势利导,从制度上保证捐赠人在快乐状态下完成慈善,这种制度保证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简化捐赠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捐赠人的交易成本;通过慈善法的制度设计和税收法律的完善,在税收上对捐赠人和捐赠财物作最大限度的优惠规定;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要求不宜过分苛刻,对个别沽名钓誉者可以依法进行追索,对因捐赠人财务情况变化而导致无法履约的,应加以宽容。(记者 王比学整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王比学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