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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伪劣保健品 男子被判3年罚45万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黎欣刚 编辑:康晓乔 2016-03-15 0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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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曾妍)昨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前夕,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南法院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477件,判处罪犯953人;共审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19036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10.87亿元。

  数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占近半

  2013年以来,湖南法院突出打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继续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477件,判处罪犯953人,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2人。

  在审结的477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221件,占比46.3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案件120件,占比25.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75件,占比15.7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52件,占比10.9%。

  措施:严格缓免刑和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记者了解到,全省法院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严格缓免刑的适用。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从事与制售商品有关的活动。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消费维权案件,建议当事人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先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不能当面处理的,由法院通过最快程序进行司法确认;对于疑难复杂且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及时进行专业咨询或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庭审。在依法化解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方面,湖南法院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

  典型案例

  案例一:产品责任纠纷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28日晚,原告胡某与朋友到被告彭某某经营的歌厅消费,胡某在二楼等电梯,背靠电梯门。突然电梯门打开,胡某从二楼电梯井掉至负一楼底多处受伤,送医治疗147天花费各项费用24万多元。经鉴定,胡某所受损伤分别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某电梯有限公司赔偿胡某医疗等经济损失216180.2元,被告彭某某在43236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湖南某电梯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2年开始,被告人刘宝平利用伪造资料和公司印章,在网络上发布“百草圣根”、“根乐宝”、“百年肾丹”等保健品的相关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和招聘代理商。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航飞看到广告后与刘宝平商议,由刘航飞负责生产“百草圣根”、“百年肾丹”、“根乐宝”白板胶囊。刘宝平从刘航飞处采购白板胶囊后,找人印制保健食品的外包装及说明书进行包装加工。自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刘宝平通过代理商将以上保健品销售至湖南、河南、陕西等20余省。2014年3月,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将“百草圣根”送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该胶囊含有非法添加成分他达那非,属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刘宝平、刘航飞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分别判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四十六万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黎欣刚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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