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4月14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李志凯)为积极探索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新举措,强化纪律审查治本和教育功能,真正让纪律规矩立起来,近日,省检察院出台《关于纪律文书释纪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规范纪律审查文书内容,建立纪律审查文书释纪说理制度,使违纪者受到震慑,党员受到教育。
《意见》规定了释纪说理文书范围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书、组织处理决定书、复查复核决定书等纪律审查文书,明确了纪律审查文书要突出组织关爱、违纪事实、违纪危害、处分依据、个人认识和告知处分者权利等6个方面内容,要求纪律审查文书要以“讲情理、明纪律、解心结、促悔过、提信心”为重点,围绕“纪”与“事”、“ 情”与 “理”、“ 柔”与“刚”开展释纪说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的同时,力求达到以理服人,以情化人的目的。
“纪律处分文书讲情要真、说理要透、认识要深、叙述要明、表达要柔。”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表示,要把运用“四种形态”贯穿于纪律审查的全过程,对党员进行党内的违纪处理,更要进行释纪说理,帮助受处分的同志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更好地发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教育警示作用,督促发案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纪律作风队伍建设,真正实现纪律审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李志凯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