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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4家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 引入婚姻家庭关系修复职能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编辑:胡芳 2016-05-16 1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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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曾妍  

  夫妻离婚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不解决,法院一般不判决离婚;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官制度;加大法官对家事审判的干预力度……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议,具体部署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自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邵东县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将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

  引入家事调查员,破解“家务事难断”困境

  家事案件是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包括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众所周知,清官难断家务事。和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家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它的发生带有强烈的情感、伦理色彩,权利义务复杂,一旦处理不好,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兰介绍,此次改革试点,法院将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破解“家务事难断”困境;探索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等,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加大家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干预力度,强化当事人亲自到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家庭中老人合法权益等原则。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家事审判将注重婚姻关系中的情感修复,不再“一裁了之”

  “案件一来,法官先问是否愿意离婚,当事人一说愿意离,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过问不多。”尹兰英是荟萃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长期接手处理家事案件,她告诉湖南日报记者,当前人民法院家事审判中采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往往一裁了之。

  记者留意到,此次改革试点,家事审判增加了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职能。离婚案件将首先区分是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对已死亡的婚姻,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对婚姻危机,将尝试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官,主动调查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对错,给法官提供报告,帮助修复双方关系。

  “个人的感受就是人性化服务的东西多了,没有像以前一样,法官就是坐在台上的判官,法官能够走下来,更多的参与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同时,倾听更多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家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于减少对抗,增添更多的润滑剂,减少矛盾的激化风险。”尹兰英说。

  此外,张兰表示,很多案件由于婚姻危机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违法犯罪不断出现,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此次改革试点,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家事案件不能仅仅盯着夫妻双方,保护妇女权益,还要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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