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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提醒告诫会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吴鑫矾 编辑:王娉娉 2016-06-01 11: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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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吴鑫矾)十公里范围内,湖南高速公路拖车280元起步,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车辆的,免收保管费。昨日,省发改委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政策宣讲及提醒告诫会,就高速公路救援主体、收费标准、货物保管、货物吊装清理政策进行宣讲。

  事故车辆当天处理完毕并取走免收停车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湖南规定,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车辆的免收停车费。关于选择救援机构的问题,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目前,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是按照成本的80%左右制定的。按此价格收费,除个别路段救援量较大的外,大部分路段的救援应该都是没有利润甚至亏损的。

  吊车服务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作业收费

  此外,救援服务单位保管载有货物的车辆时,未经车(货)主同意,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装卸、移动、保管货物,强行收取货物装卸、保管费用。车载货物需要救援服务单位进行保管的,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按不高于仓库标准30%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车载货物不需要保管的,救援服务单位只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不负责保管货物。

  关于吊车服务(包括车辆、货物吊装)作业,在一次救援吊车作业中,无论出动几台吊车,对同一车主或同一件货物,吊车服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作业收费。即翻落在路基内人工无法装卸的货物,需使用吊车吊装的,收费标准以吊装货物重量对照相应车型重量核定。

  事故车辆救援作业完成后,现场需进行打扫清理的根据清理的工作量,按一、二、三型及以上车辆每次分别不超过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由车主和救援单位协商确定,收取现场清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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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为:对事故车辆进行拍照,事故双方驾驶人也互相拍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并互留联系方式。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的,请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置。同时,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到理赔服务点处理,或报保险公司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到理赔服务点处理,可以由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并按照保险公司流程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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