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经人介绍在他人合伙成立的长沙理工大学校企合作新途教育公司任招生业务员,每招一个生源缴纳学费后获得人民币4600元。
为了招收更多生源和牟利,陈某于2011年7月在网上购买1枚“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1枚“长沙理工大学自学考试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并在招收业余自考学生签署招生协议书、出具收款收据上加盖上述印章。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吕菊兰
实习生 姚荣 通讯员 曹淑伟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吕菊兰 姚荣 曹淑伟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 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