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价格机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发改价格〔2015〕3098号)要求,全面推进天然气、电力、医疗服务、交通运输和资源环境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制定或修订相关价格政策法规,在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和完善制度机制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二)重点攻坚阶段(2018-2019年)。在巩固第一阶段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主攻难点问题,在资源环境产品、垄断行业、经营性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进价格改革,力争取得决定性成果。
(三)成果巩固阶段(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政府重点监管市场价格行为的管价机制,政府定价行为更加规范、公开、透明。
三、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一)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农产品价格服务体系,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按照“突出重点、有保有放”原则,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对不同品种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调整改进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黄箱”支持政策,不断扩大政府服务、公共储备补贴、农业保险、自然灾害救济补贴等“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力度。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研究探索部分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工作,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加强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信息发布工作,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调控等政策及农业生产者调节生产提供参考。
(二)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气价制度。电力价格: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的目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建立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制度。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水电项目实行分类标杆上网电价;2014年2 月以前投产的水电项目,减少电价分类,缩小价差,逐步实行分类标杆上网电价。天然气价格: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未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市州,参照全省管输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择机开展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建立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省内短途运输和管网配气价格。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适时放开液化石油气价格。
(三)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阶梯水价制度,全省设市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逐步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四)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调放结合,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016年在长沙市开展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2017年在全省全面推开,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提高监管实效。加强药品耗材价格行为监管,进一步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机制,防止药品耗材价格虚高。
(五)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放开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收费,逐步放开省管价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完善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简化运价结构。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适时放开跨市州道路旅客运输票价。逐步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放开出租车企业承包管理和服务收费。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需实行政府定价的,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规范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的价格调控机制。按规定放开铁路、公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逐步放开民航机场竞争性延伸服务收费。
(六)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教育:落实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和中外合作办学、技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学办学的收费政策。养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完善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殡葬:遗体火化等基本服务价格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非基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旅游:放开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景区门票和游览服务价格。对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景区门票和游览服务项目,理顺分级管价制度,推进管价权限下移。建立门票价格与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联动机制。检验检定: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委托性检验检定收费,逐步交由市场自主形成价格。基础设施: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充电站、充电桩、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价费政策。
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管理。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按照定价目录制定价格,中央和省定价目录外的商品和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修订《湖南省定价目录》,调整具体定价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湖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湖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等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项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按照国家部署和我省实际加快修订政府管价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前制定《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完成修订《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严格履行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价格公示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程序清晰、规范、公开、透明。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健全成本监审制度,制定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成本监审办法,严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政府购买服务,应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支付价格。建立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成本监测责任制,定期监测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成本,促进重要成本监测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加强县级成本调查机构建设,建立完备的省、市、县三级成本调查系统。
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一)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于市场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除法律法规允许并有宏观调控或社会管理需要外,政府不进行干预;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规范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对于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殡葬、机动车维修、驾校培训等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或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健全完善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修订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二)创新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保持价格监管队伍的完整性,配备与市场价格监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强化基层主体作用和地方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模式,市县普遍建立“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涉企和涉及行政审批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的市场价格监管。对政府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的前提下,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行为规则。
(三)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性政策的基础地位,清理取消妨碍建立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的政策规定,消除区域封锁和地方保护,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对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时纠正阻碍竞争的排他性、限制性协议和政策规定。拓展反垄断执法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反垄断调查力度,及时查处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行为。建立健全竞争政策评估和反垄断预警制度,开展竞争政策宣传和反垄断法律知识普及,改善竞争环境,增强市场活力。
(四)健全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拓宽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渠道畅通、指挥灵活、调度通畅、覆盖全面,确保每件投诉举报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加强快速反应队伍和机制建设,增强突发紧急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积极参与价格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落实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政策。督促电信企业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政策,降低手机流量资费,下调百兆光纤接入网费,将具备网络条件的4Mbps以下铜缆用户接入速率免费升级到4Mbps~8Mbps,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规范电信资费行为,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加强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一)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把价格监测预警作为价格总水平调控的重要手段,认真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加强重要商品、重要时期的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市场价格出现的异常波动和突发情况。进一步完善价格临时干预制度。以粮食、生猪、蔬菜等农产品为重点,综合运用扶持生产、促进流通、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信息服务等手段,完善市场价格调控体系,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二)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逐步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继续实施并适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结合电力、水等领域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的差别电价、水价等价格措施,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实行基于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的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三)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推进水资源费改革,按照国家部署征收水资源税,推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先行先试。分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四)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具有地域特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探索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市县,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价费支持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价格机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深化认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创新举措加快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省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要将价格机制改革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考核。
(二)稳妥有序推进。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改革方向和任务,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分类制定工作计划,稳妥有序推进。影响重大、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的,可先行试点,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事关经济发展大局和民生民利的,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确保改革科学可行、符合实际。
(三)健全法规制度。根据价格机制改革和调控监管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时制定或修订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建立与时俱进、相对完备的价格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四)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完善配套保障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
(五)做好舆论引导。把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作为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内容,出台重要价格改革政策,要配套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