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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两农电员被公司以盗电之名辞退 维权16年证清白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金燕 贺阳 沈超 柴新竹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黄倩 2016-07-17 0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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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柴新竹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实习生 贺阳 通讯员 沈超

  一个星期前,年逾六旬的胡同柏、蒋绍毛领到第一笔生活补助金,和原用人单位“一笑泯千仇”。

  这笔钱,他们等了16年。

  16年前,胡同柏、蒋绍毛被指盗电遭单位辞退,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赔偿“盗电款”2.9万元。

  10多年来,两人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最终获得公安机关出具的赔偿决定书。

  今年5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农电员与原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两人各获得10万元生活补贴,且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

   以盗电之名被刑拘

  2016年5月25日,从零陵区法院法官黄岚手中接过民事调解书,胡同柏、蒋绍毛的双手微微颤抖,早已泣不成声,“这份迟来的正义,我们等得好苦!可终归是来了。”

  1990年,蒋绍毛、胡同柏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永州市芝山区农电服务公司,成为单位的正式职工,并签署了劳动合同。

  “本以为从此捧上了‘铁饭碗’,努力干到退休,就能安享晚年。没想到,9年后竟闹出‘大乌龙’。”回想这16年的波折,现年60岁的胡同柏长叹一口气。

  1999年底,芝山区农电管理总站收到举报,芝山区农电服务公司职工胡同柏、蒋绍毛盗电。随后,胡、蒋二人被公安机关查处。

  2000年1月18日,芝山区农电服务公司作出芝电农字(2000)004号处分决定,对蒋绍毛、胡同柏两人予以除名。

  同年4月11日,胡同柏、蒋绍毛被芝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承办人钟某某要求两人退还的“盗电款”共计2.9万元。事后得知,钟某某未将这笔钱上交单位。

  自那以后,蒋绍毛、胡同柏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维权路一走16年

  “要是不还我清白,我死都不瞑目。”蒋绍毛表示,两人多次找有关单位反映自己遭受的冤屈。

  然而,维权路并非一帆风顺。

  2014年,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发出永零电函办(2014)7号文件,维持芝电农字(2000)004号处分决定。

  收到该文件之后,胡同柏、蒋绍毛向零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涉及的内容已超过一年的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真的假不了,真金不怕火炼。”两人再次向区公安分局提出刑事赔偿。

  经零陵区公安分局调查认定,对蒋绍毛、胡同柏以盗电立案侦查以及对胡同柏的刑事拘留定性不准确,对两人的行为认定的罪名依据不足。遂出具决定书,区公安分局因侵犯胡同柏人身自由15天,赔偿胡同柏3010余元;责令钟某某退还两原告“盗电款”2.9万元。

  这份刑事赔偿决定书,给两位老人的维权路点燃了一丝希望。

  两位六旬老汉拿着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书,找到永州市零陵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胡同柏无奈地摇头,“因为已经到了退休年纪,我们只能要求公司为我们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零陵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看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赔偿决定书,面露难色,“你们原单位已经改制不在,我无能为力。”

  隐忍了10余年,胡同柏、蒋绍毛决定不再沉默,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两人一怒之下,将永州市零陵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迟到的正义

  2015年7月13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同年9月1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126号民事裁定书,案件发回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若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并不是复杂的案件。但是,由于该案案发时间久远,且两原告所属单位芝山区农电公司的农电管理总站已经改制不复存在了。”在收到该案后,主审法官黄岚通过仔细、认真的阅卷后发现,要为两原告解决养老的问题,牵涉多方利益。黄岚向院长何小春汇报实情。

  何小春认为,此案一定要秉公办理,做到不偏不倚,“一方面,要做好原告安抚工作,不要激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做好被告的法律宣讲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黄岚多次到被告单位去做工作,零陵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是以单位经营困难、两原告的单位已经改制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

  为妥善解决这起16年的纠纷,何小春主动和黄岚一起去被告单位做法律宣讲工作,从法理、情理等多种角度,耐心地跟被告单位领导进行沟通,要求被告方与原告协调,让两位老人晚年生活有保障。

  被告方被零陵法院工作人员为民办实事的态度打动,接受调解,“虽然,我们企业也面临着种种困难。但相比这两位老员工的困难来说,我们的困难是次要的,我们愿意研究解决两位老员工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撤销对原告胡同柏、蒋绍毛的处分决定;并于2016年6月8日前为两原告补办养老保险手续;被告自愿一次性补偿两原告生活补贴各10万元;两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何小春表示,考虑到原告系年过六旬老人,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说,最好是法院出面调解为原告争取应有的利益,化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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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金燕 贺阳 沈超 柴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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