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皮艳红)“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袁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早晨,被告人袁某、何某某等人从宁乡县驾乘小车到达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三岔镇,4月11日、12日,被告人采用何某某驾驶小车、袁某用气枪射杀猎物方式,猎得雉鸡72只、石鸡2只。期间,何某某支付8450元通过三岔镇村民马小峰(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若干。
4月13日13时许,袁某、何某某返回到宁乡县城郊街道怡宁新村术哥特色菜馆门口,宁乡县森林公安民警从两人驾乘的小车上查获野生动物死体351只、气枪1支。经鉴定,被查获雉鸡、石鸡、原鸽、草兔、狗獾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狩猎枪支系用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且猎得野生动物74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此案是宁乡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宁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罗文指出,此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非法狩猎20只以上的“三有”野生动物即构成情节严重。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皮艳红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