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1日讯 利用职务之便,让人在禁采区采挖砂石,私下收受“好处”达98万元,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汨罗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原中队长舒某、何某共同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舒某、何某利用担任汨罗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中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湘江汨罗段、沅江汨罗段水域禁采区的巡查执法工作期间,先后放任长江砂石公司和砂石采挖个体户孟某某在禁采区采挖砂石,多次收受孟某某贿赂60万元,收受长江砂石公司经理廖某某贿赂38万元,共计受贿98万元。其中,被告人舒某向被告人何某隐瞒收受贿赂款30万元,实得现金64万元;被告人何某实得现金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人均系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邹满意
实习生 杨文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邹满意 杨文亮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