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儿子长期离家不归 婆婆鼓励儿媳起诉离婚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瑶俊 曾见国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黄倩 2016-07-25 10:14:45
时刻新闻
—分享—

庭审现场。 刘瑶俊 曾见国 摄影报道

  通讯员 刘瑶俊 曾见国

  结婚16年,生育一儿一女,40岁的李琼仍未能阻挡丈夫离家的脚步,如今丈夫彻底失联。

  几年来,李琼独自带着孩子,与腿部有残疾的婆婆张红相依为命。婆婆对她说:“离婚吧,我为你作证。”

  法庭上,被告的位置空缺。婆婆坐在证人的位置上:“我们龙家不能耽误她,下半辈子不愿她就这样一个人过。”

  7月13日下午,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太子庙人民法庭审判团队驱车来到丰家铺镇居委会李琼家中,就地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一个人撑起一个家庭

  2000年6月,经人介绍,李琼与长她3岁的龙青相识,同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

  虽然生活在农村,但龙青是家中独子,从小在父母的溺爱中长大。据该案承办法官曾见国介绍,龙青的父亲是民警,母亲是教师。家庭条件虽不是特别好,但龙青没有吃过苦。因为家人的过度溺爱,他从小就缺少家庭责任意识。高中毕业后便成为了街头混混,“没干过一份稳定的工作”。

  结婚一年后,李琼与龙青的第一个孩子出生,但儿子的来临却没能让龙青担负起作为父亲该承担的责任。婚姻的新鲜期过后,闪婚带来的危害开始凸显。龙青常因小事与妻子发生矛盾。几次争吵后,龙青便离家出走。

  2009年,龙青父亲患病,他才回家。“即使在家,他也是三天两头往外面跑。”李琼告诉法官。当年,李琼生下了女儿。“我以为再给他生个孩子,他会回心转意。”李琼说。

  现实是残酷的。小女儿出生后不久,龙青父亲因病辞世。“父亲去世当天,龙青不在家,之后得知信息才匆匆赶回家。刚办完父亲的丧事,他又走了。”曾见国告诉记者。

  龙青这一走,就又没了消息。2014年,李琼的父亲去世,龙青匆匆现身又离开,从此失联。

  今年4月,在婆婆的支持下,李琼向汉寿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

  “离婚后,婆媳关系不会断”

  7月13日下午,太子庙人民法庭审判团队驱车40多分钟,来到李琼家门前。“因案件证人,即原告李琼的婆婆张红患有腿疾,行动不便,所以,我们决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巡回审判,把法庭设在她家门口。”曾见国告诉记者。

  曾见国等法庭工作人员将国徽和标有“汉寿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条幅挂好,从村民家借来桌椅,布置好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等座位,一个简易而又严肃的法庭成立了。

  下午3时,庭审正式开始,被告缺席。“接案后,我们曾试图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龙青未果。法院依法发出了公告,仍没有龙青的消息。”法官说。

  庭审中,李琼噙着泪水陈述了她和婆婆的生活状况。龙父病逝后,李琼和两个孩子、婆婆张红相依为命。张红虽有退休工资,但不多。李琼是家里唯一的劳力,既要照顾孩子,又要伺候残疾的婆婆。空闲时,她在闹市经营早餐摊,并做些轻农活补贴家用。

  张红在法庭上表示,儿子无德不孝,自己不愿耽误儿媳终身,自愿出庭为儿媳证明其子下落不明,支持儿媳与儿子离婚。

  “家里穷,老伴死得早,我又没有劳动能力。儿子不孝,生活艰难,好在媳妇能干,撑起这个家,但我们不能耽误她,下半辈子不愿她就这样一个人过。”张老太流着泪向法官诉说。

  李琼在庭审中表示,“离婚只是结束我和龙青的婚姻关系,我们的婆媳关系不会断,以后我还会和婆婆同吃同住,照顾她终老。”

  一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求,同时听取了被告母亲张红、被告发小雷某两名证人的证言。

  由于被告缺席庭审,太子庙法庭将依法综合考虑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对证据进行认证,择日作出缺席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相关新闻

  女儿出庭作证

  助母亲离婚

  法制周报记者 薄庭庭

  通讯员 臧华民

  因为妻子没为自己生儿子,罗某对妻子夏某冷眼相待并多次提出离婚。被拒绝后,罗某干脆离家出走,这一走就是5年半。近日,夏某向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结束与罗某的婚姻。

  夏某、罗某于1996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6年5月20日生下长女罗某兰(已独立生活),1999年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6月7日生下次女罗某芹。

  夏某诉称,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淡漠。特别是连生两个女儿后,罗某觉得她没有为其延续香火,对其冷眼相待并多次提出离婚,对女儿们也不管不问。“当时女儿们都还小,所以我一直不愿意离婚。”夏某告诉法官。

  2010年9月24日,罗某离家外出,从此断绝了与夏某的联系。至今,罗某下落不明,两人分居已达五年六个月。

  法院开庭时,罗某兰及夏某的邻居刘某出庭,证实夏某与罗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女儿及邻居对原、被告的感情状态及分居情况较为清楚,能够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被告罗某下落不明,二女儿罗某芹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婚生女罗某芹的抚养费,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酌定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瑶俊 曾见国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黄倩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