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格式条款无效,依法应部分退费
本报8月2日讯 十多岁的儿子总是不服管教,衡阳家长刘先生背着儿子帮他报了当地一家武术学校,还缴了1.6万多元一年的学费,但小刘入学后多次逃离学校,最终不得不放弃。当刘先生想要回剩下的学费时,被学校以签协议时有退学不退费的规定拒绝。刘先生一气之下状告该学校。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16岁的小刘自初中毕业后就没再上学,经常夜不归宿,还在外闯祸,父亲刘先生打听到衡阳有家武术学校,专门教育这类有逆反心理的孩子。2014年4月,刘先生两次来到该校,背着儿子缴了一个学期的学费,后又应要求补齐了一年的学费,总共1.62万元。
学校的强制性学习遭到小刘的强烈抵触,他多次找借口溜出学校,坚决不肯再回校。刘先生无奈,只得找学校商量退学的事,没想到学校拿出此前签订的一纸协议,协议上以加大加粗下划横线的方式特别约定:“除乙方停止办学或不愿接收甲方子弟外,中途不办理退学退费。”
双方僵持不下,一拖就是一年多。为了要回学费,今年6月,刘先生状告武术学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就读协议书》,系格式条款,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及《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社会性疾病、招工、招干、参军等)退学、转学和因故开除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民办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该条款依法应确认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当退还原告预交学费16200元的33%,即5346元。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余筝
杨文亮 通讯员 孙鹏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余筝 杨文亮 孙鹏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