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公布
高一
省级示范学校收费为1377 元
其他普高为1177 元
高二
省级示范学校侧重文科的学生收费为1326元,侧重理科的学生收费为1310 元
高三
省级示范学校收费为1020 元
其他普高为820 元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金) 明日,全市中小学将开始报到,新学期孩子们的学费标准是怎样?和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记者昨日获悉,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长沙市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长沙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规范,提出了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择校乱收费、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等内容。
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
目前长沙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2016年秋季收费和去年同期基本持平。高中一年级相比去年多收4元,其中省级示范高中一年级收费为1377元,其他普高为1177元;二年级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比去年多4元,侧重理科则多3元。其中省级示范学校侧重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1326元,侧重理科的学生收费金额则为1310元;而高三则与去年收费均持平,省级示范学校收费1020元,其他普高为820元。记者注意到,多收的三四元钱是多在书籍费中。
通知比以往更加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任何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乱收费。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公办高中停招择校生,原招收的择校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以及“公参民办”学校办学
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 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 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
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与去年一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
4.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原择校生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金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