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将下放至省直管县(市)
●农村中小学岗位空缺时可跨校评聘
长沙晚报记者 徐媛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前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指出要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时间安排
2016年9月
市州方案报批。各市州根据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
人员过渡。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2016年11月至12月
组织评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各级别新晋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开展。
实施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该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跨校评聘
为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方案》提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长效机制。
什么样的教师可以进行跨校评聘?《方案》明确,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均可实行跨校评聘。
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同时,辖区内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相应职务评审条件的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可参加跨校聘任(用)或评聘。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评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跨园进行评聘。
《方案》还明确,城区学校教师通过跨校评聘流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后,必须在聘用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流动。
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根据规定,新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方案》指出,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同时,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此外,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加强聘后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职称评审
实地考核
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
集中评审
要制定量化评审办法,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条件,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做出评价。
教师职称
(职务)
初级: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
中级:一级教师
高级:高级教师(副高级)、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VS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 三级教师
正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一级教师 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二级教师 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三级教师 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评审单位
正高级教师职称 由省里组织评审
高级教师职称 由市州组织评审
一级教师职称
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县市区,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统一组织评审
二、三级教师职称
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徐媛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