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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未公证可撤销 确认了产权就是对方的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虢灿 周纯华 张朗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 夏君香 2016-09-20 1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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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恋爱期间为了俘获“芳心”,不惜重金为对方购置礼品,万一分手,花出去的重金还能要回来吗?父母过世,名下的财产可以继承也可以赠与,假如赠与协议没公证会怎样?……有关赠与的那些事,听听律师怎么说。

  ■记者 王智芳 虢灿 通讯员 周纯华 张朗

  A

  恋爱买项链

  分手写欠条

  法院:支持要回购买金

  恋爱期间,她为男友购置近4万元的金项链,对方却和别人结婚了。男友婚礼当天,她让新郎官签下欠条。近日,记者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她要求前男友偿还借款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婚礼当天出具欠条

  2015年5月2日,是怀化曾波(化名)大喜的日子。这天,“道喜”的人里来了个老熟人,曾波的前女友谢飞(化名)。

  原来,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开始谈婚论嫁,但因各种原因最终分手。

  很快,谢飞得知前男友结婚的消息。伤心之余,她觉得当初为对方购买金项链的花费得要回来。曾波婚礼当天,谢飞提出还钱,曾波当场出具欠条,并注明38000元是在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购买金首饰所借。双方还约定2015年5月3日下午一次性还清。

  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然而,曾波一直未还钱。今年年初,谢飞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该笔借款,共计40000元。一审法院支持谢飞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支付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曾波不服上诉。

  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曾波主张谢飞为其支付的款项是双方基于恋人关系而产生的赠与行为,但并无证据表明对方曾有赠与之意。相反,他向谢飞出具“欠条”对于该笔欠款进行了确认,并在二审当庭表示愿意偿还该笔欠款,只是由于目前经济拮据,无法一次性偿还,申请对该笔欠款进行分期偿还。

  法院最终认定,曾波为购买金项链向谢飞借款,事后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欠条合法有效。所以维持了原判。

  B

  祖父赠房产后反悔,申请转移登记遭拒

  法院:赠与合同未公证可撤销

  遗产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名下房产份额均赠与一方,但未办理公证。随后,受赠方向产权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遭拒。受赠方将房产部门诉至法院。

  签完赠与,祖父反悔

  李先生说,父亲去世后,他和母亲、祖父就父亲名下的房产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母亲将其原本拥有的房产一半的份额、母亲和祖父将各自所继承房产的份额均赠与李先生,“但未办理继承权公证。”

  协议签订半年后,祖父以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遗产分割协议。法院判决认定该遗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驳回诉讼请求。

  随后,李先生向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者经审查后认为,李先生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赠与合同未公证可撤销

  李先生和母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李先生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湘潭市中院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原审适用法律及所作处理是否正确。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李先生、李先生母亲与李先生祖父三人作为遗产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将各自所继承的涉案房产的份额均赠与李先生”,该协议已经由法院判决确认是有效协议。

  另外,该协议中“李先生祖父将其继承的涉案房产的份额赠与他”的内容,属赠与合同,依相关法律规定,对李先生祖父赠与李先生的有关房产份额,在双方共同办理登记手续完成赠与前,不排除李先生祖父撤销赠与的可能。因此,在没有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赠与合同,且赠与人没有亲自到场或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基本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

  离婚后父亲将儿子名下房子强租他人

  法院:已办登记,产权明确

  20年前,小汪的父母在小汪尚未成年时,在长沙市望城坡商贸城买下一栋4层楼房,且把这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他名下。2006年,父母离异,各自另组家庭,小汪则在这栋房子里结婚居住。

  小汪把一楼做了店铺,住在二楼,而原本空置的三四楼却被父亲汪先生租了出去。小汪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栋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汪先生辩称,房子只是用了小汪的名字进行登记,并不是赠与。

  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其所有权人为小汪,且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是小汪的名字,此后他们签订的《父子协议》中也明确了小汪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小汪的母亲也认可房屋归小汪所有。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是明确的,没有任何争议,不需要经过诉讼途径加以确认。据此,法院驳回了小汪的请求。

  律师说法

  明确赠与或借款

  可避免纠纷

  “借”还是“赠与”,如何规避法律风险?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金龙。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安金龙表示,算“借”还是“赠与”一是看有没有赠与合同,二看欠条是否合法有效。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金为儿女购买婚房的情况很常见。而婚姻破裂,纠纷就难免。搞清楚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可以避免以后的麻烦。“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最好有公证机构的公证。其次,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安金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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