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9月26日讯(记者 刘文韬)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三次审议稿拟规定,属于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和涉及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事项,不得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提出。
在前几次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代表提出建议是履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代表不得通过履行代表职务牟取利益,因此属于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而只能作为公民或者法人建议。同时,宪法和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代表建议也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处理。
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三次审议稿拟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4种事项进行了明确:属于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的;涉及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明确了代表建议的办理期限和相关法律责任。主办单位应当自建议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答复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办理代表建议敷衍塞责,或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贻误办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办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刘飞越